2010年6月2日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登記應附文件



2010/06/02 21:21



ò  土地所有權狀及身分證件
ò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ò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應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協議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ò  配偶一方死亡者,生存配偶應提出主管稽徵機關核算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及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但生存配偶申辦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與其遺產繼承登記連件申請登記,且該遺產繼承登記案件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辦或分割繼承登記案件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已併就該財產差額分配協議給付者,得免再提出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之文件。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書應以載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不動產標的者為限。
ò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
ò  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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