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

非信託業者在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開戶聲明書



2010/06/24 10:23


  緣委託人_____與受託人_____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信託契約,並向 貴行申請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存款帳戶,茲向 貴行聲明及保證下列事項,倘有違反致使 貴行遭受任何損害者,委託人及受託人願對  貴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委託人及受託人提供經公證之信託契約及信託關係為真實,並無冒用第三人名義作為掩護或佯裝代表第三人為委託人或受託人之情事。
二、 受託人非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三、 委託人及受託人均已充分瞭解信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託人應依法依約忠實分別管理自有財產及信託財產。委託人及受託人明瞭 貴行非信託契約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輔助人,並無依信託契約審查「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款之用途及往來情形之責任與義務; 貴行僅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存款帳戶,依存款契約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四、 委託人及受託人知悉「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存款帳戶之孳息, 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規定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應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此 
_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聲明書人:
委託人: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受託人:
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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