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

棄養父母或有重大侮辱父母之不孝子女,可以取消其遺產繼承權嗎?------繼承人地位的喪失

2011/01/01 22:37
我國的繼承是採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都一樣,例如五個子女每人的應繼分各五分之一,這樣齊頭式的繼承制度表面上看起來無分大小男女、不論智愚貴賤,似乎再公平不過了。但對繼承實務有所涉略或稍諳人情世故者,定會明瞭此制度實則不公不義至極。盡孝道、負扶養責任者與敗家不肖、不盡義務者在繼承法上的評價與保障是相等的,並無不同或差別。再加上我國的繼承制度中對於撤銷繼承權利(喪失繼承權)的規定異常嚴苛,簡直是不近人情,因為繼承權的取得不在於是否有積極盡孝;而是只要消極地沒有犯重大的過錯即可確保。無疑這是變相鼓勵子女晚輩不需孝順、助長子女相互推諉之歪風。

另外,還有一些家庭因為種種特殊因素,本來被繼承人之本意就不希望繼承人均分遺產者,現行制度使被繼承人常無法依自己的意志做適當的遺產分配,以遂自己之心願。例如:成績優異的大姊當年犧牲了繼續升學的機會,協助弟妹們完成高等學業、父母當年買的房子貸款主要是由二哥負責繳納清償的、家中小妹自幼即患有先天性殘疾;讓人放心不下、小媳婦守寡多年將三個孫子含辛茹苦拉拔大;需特別照應.....等等以均分繼承的方式顯然有失公平;若不將遺產特別照顧某特定對象無法彰顯真正的公平正義。

對於這樣的繼承法制,除了應儘速修法以符公平正義原則及保障被繼承人權益外(請參考後附之最新相關新聞) ,其實最有效、最正確的遺產處理方式;能更完全地尊重被繼承人的心願、照顧到被繼承人最想照顧的對象的繼承方法是生前即有完善的【信託規劃】,這方面的觀念與知識,是本網站一再強調及推廣的,在之前筆者的文章中已多次提出,因此不再贅言,請讀者們參考本網站【信託規劃目錄總覽 】分類中相關文章,例如「老人安養與不動產信託規劃」、「應何時信託規劃最佳?........等,皆有較詳細的介紹。
      ………………………………………………………………………………..

 相關新聞:法部擬推動 不肖子女無遺產(民國10011日新聞)

法務部民法研修小組,將在民法繼承編中增訂「掃地出門條款」,若兒女等負有扶養義務人,對父母惡意不扶養,經父母以書面、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
        現行民法第1145條雖設有「防不孝」條款,若兒女殺害、詐欺父母,或涉嫌偽造、隱匿遺囑,或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可立下遺囑,取消不孝兒女的遺產繼承權。但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是否構成虐待,卻有模糊空間但台北縣去年7月發生1起爭產糾紛,老翁認為長子對他不聞不問,於是立遺囑表明,死後財產不分給長子。老翁去世後,長子以民法沒有規定對父母不聞不問,就不能繼承遺產。法院以長子對父親確無重大虐待、侮辱行為,判決長子有權繼承遺產。
        對於社會越來越多類似的爭產糾紛,法務部在邀請學者、律師、婦女團體等代表開會多次後,研擬「掃地出門條款」,修法解決相關爭議。
        根據修法草案,法務部擬在第1145條增加,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父母只要透過遺囑、書面、錄影音等任何形式,舉證子女不孝等情形,法院即能判決子女不得繼承財產。
        此外,去年1月花蓮縣發生1名老榮民用口述方式立下遺囑,再委由見證人以電腦打字列印,要將遺產全數分給太太,但榮民服務處竟以口述遺囑需用手寫紀錄為由,拒絕讓太太繼承財產。
        依現行民法規定,口述遺囑必須手寫紀錄、親筆簽名完成。法務部有鑑時代科技進步,修法增訂,口述遺囑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替代,或是用影音紀錄完成。
        若立遺囑人為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於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修法也納入可用手語或筆談等方式,以保障他們的權益。法務部表示,相關修案草案條文均已完成,將於近期陳報行政院審查,做為建國百年重要修法工作。(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