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6日

神明會土地之相關函令解釋(上)



2011/02/06 18:08

【神明會清理案例解釋】
◆神明會處分財產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
按非法人團體之神明會,其辦理土地管理人變更登記,應依照本部721125日 台內民字第196895號函規定,先檢具有關文件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後,再憑向地政機關辦理;至處分財產事宜,得逕依本部70420日台內民字第9638號函規定辦理,即由管理人檢具會員名冊(須經民政單位證明)及管理人推選書向該神明會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辦,毋須事先報經民政機關備查。(內政部73526日 台內民字第231594號函)
◆神明會土地申請登記
按「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為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神明會乃為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屬公同共有關係。茲為清理神明會土地,並便於日後共有土地之使用及處分,依上開規定,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得就神明會土地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合先敘明。神明會土地依上開規定,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其權屬並未變更,僅係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倘申請變更為個別所有,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其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又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為土地法第76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神明會之會員或信徒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涉有權利移轉情形,自應依上開規定計收登記費。(內政部97925日 台內地字第0970148902號函)
◆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異動應先完成更正後處理其土地或建物
為利神明會之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如有會員或信徒異動者,應先行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完成更正後,再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處理其土地或建物。(內政部97101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96號函)
◆神明會之異議
神明會土地清理、會員或信徒名冊、土地清冊變動公告後如有涉及土地權利之異議,準用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如異議內容涉及會員身分權利部分,非屬土地權利爭執,宜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處理。(內政部97106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
由地方自治團體代管性質之神明會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辦理
神明會管理人係召開地方公正士紳會議推選由歷屆市長擔任,類似該縣荒廢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代管性質之神明會會員並非權利人,故不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辦理,僅宜依同條第1項第1款辦理,否則屆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內政部971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0號函)
◆神明會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已明定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為免牴觸該條例之規定,已向該管鄉(鎮、市)公所申報清理有案之神明會,其登記事項倘有變動時(如管理人、信徒、會員及規約等變動),不宜比照祭祀公業業務依祭祀公業條例由公所受理。(內政部971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1號函)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得為審查之參考佐證資料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可資代替原始規約之出資證明,自為神明會成立時之出資證明原始文件。神明會會員或信徒系統表之登列,應依該神明會之原始規約或繼承慣例為之。法務部所著「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係就臺灣民事習慣根據廣泛調查結果,資料詳實豐富,為研究法律、從事司法實務等之參考工具書,故行政機關受理神明會土地清理案件,除應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外,其所載內容自得為審查之參考佐證資料。(內政部9815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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