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6日

祭祀公業條例 第 二 章 之相關函釋【祭祀公業之申報】(下)



2011/02/06 14:36


【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案例解釋】
◆管理人之選任亦可直接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召開派下現員大會,以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亦可直接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內政部976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107號函)
◆管理人任期屆滿得繼續以管理人身分為必要事務之管理
有關依祭祀公業規約定有任期之管理人,於任期屆滿後,得否對外為法律行為,按「祭祀公業原管理人任期屆滿,新管理人尚未產生,…原管理人就屬祭祀公業權益之維護或保持有必要之事務得繼續以管理人身分為必要事務之管理」,法務部95825日 法律決字第0950030826號函釋在案。(內政部97123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34號函)
◆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異議之處理
查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故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有異議人已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且訴訟標的與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關者,自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辦理。(內政部9912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5號函)
◆管理人之選任備查,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
查本部968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869號函釋規定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時為避免管理人拒不申辦派下員繼承變動,致影響派下員之權益,故規定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申辦。…至於應檢附之文件,應以「正本」為之,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本案該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如符合該公業規約或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仍得適用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備查事宜。(內政部99226日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030號函)
◆管理人未選任前申辦派下員變動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代表該公業申辦
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如管理人未選任前、或因故管理人無法執行其職務時,該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辦派下員變動或其他案件,除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本部同意照貴局所擬意見得類推適用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代表該公業申辦之。(內政部97106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

【祭祀公業之變動、補漏列案例解釋】
◆漏列、誤列派下員需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申請更正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係指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向公所提出申請漏列、誤列派下員之公告。如未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循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俟確定判決後,再報請公所更正。(內政部民政司99429日 台內中民字第0990000136號書函)
◆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時,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
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時為避免管理人拒不申辦派下員繼承變動,致影響派下員之權益,故規定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申辦。如係由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受理機關自應依規定審核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於應檢附之文件,應以「正本」為之,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內政部96822日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869號函)
◆派下員之除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除名,如該公業規約有規定應依其規定,且為保障派下員之權益,受理機關經審核無誤後,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內政部971016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5584號函)
◆祭祀公業派下權,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不得推定代表及由代表繼承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同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故祭祀公業派下權,自應依照上開條例辦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不得推定代表及由代表繼承。祭祀公業條例第19條規定:「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三、選任之證明文件。」係指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以選任或同意書方式為之。本案原核發之「祭祀公業派下代表全員證明書」如無規約規定得以派下代表列冊,並經查明屬實,倘該公業欲申請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應請該公業依據原核發證明書之派下代表死亡者,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至於如有漏列者,應俟該公業死亡繼承變動辦理後,再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派下員漏列事實。(內政部97117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135號函)
◆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均由派下員指定(推薦)1人為代表繼承,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之處理
 有關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均由派下員指定(推薦)1人為代表繼承,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疑義一案,如「指定代表繼承制」已明訂於規約,且規約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係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應准其依照規約繼續辦理繼承變動,惟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指定代表繼承與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規定不一時,除應優先適用條例規定辦理外,並請變更其規約。另查原核發之「祭祀公業派下代表全員證明書」如無規約規定得以派下代表列冊,並經查明屬實,倘該公業欲申請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應請該公業對於原核發證明書之派下代表死亡者,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至於如有漏列者,應俟該公業死亡繼承變動辦理後,再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派下員漏列事實,前經本部97117日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135號函釋在案。故為保障實際全體派下員權利,旨揭類型之祭祀公業於「變更登記為法人」或「處分財產」前,應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變更規約並重新補登列全體派下員,始得辦理變更登記或處分財產。(內政部9911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7261號函)
◆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規定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前或核發後,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係基於派下員之意思,是否需其他派下員同意,應依該公業之規約規定辦理,惟為明瞭派下系統關係,並期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之完整,如有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第18條規定一併公告徵求異議。(內政部9933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836號函)
◆祭祀公業變動事項之公告時間、地點得參照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無須刊登新聞紙及電腦網站
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祭祀公業如申辦派下員漏列、誤列、繼承變動或土地(建物)漏列、誤列之公告,應分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49條規定辦理公告,惟條文並無另行規定其公告程序,為達公告周知,其公告時間、地點得參照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至於此類公告,因係屬祭祀公業完成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有關異動事項之公告,無須刊登新聞紙及電腦網站。另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之公告,係屬更正申報事項之公告,故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內政部99121日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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