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7日

日據時期 - 戶口調查簿簿頁事由記事解釋



2011/02/07 08:51


登載名稱
名稱解釋
收養螟蛉子、過房子、養子之謂,俗稱結緣。
終止收養關係。
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
於本籍外,在一定場所有住所或居所者,視為寄留者。
本籍人口轉往他處變更本籍。
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遷回本籍地,寄留地除戶。
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申請遷出回本籍。
戶主年滿 60 歲,或戶主權喪失 ( 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 ) ,已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又稱戶主相續即戶長繼承。
戶主訂正
戶主更正。
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由其他親屬繼承其戶主。
因死因無繼位者而除戶。
親權者
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保佐人
協助監護人監護。
被保佐人
被監護人。
擔任監護人。
後見人更迭
監護人變更。
即未成人已成年不需設置監護之意。
非因結婚、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離戶 ( )
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送籍( )
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復籍拒絕
ㄧ為家屬未得主戶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行方不明。
違犯
違反法規或犯罪。
分家 ( )
另立新戶及創戶之意 。
廢戶 ( ) 再興
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須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以廢絕之家 再回復戶籍之謂。
廢戶 ( )
除戶籍無人再繼任戶主。
ㄧ家分立(一戶創立)
另立一戶、創立新戶。
別籍異財
分戶之意。
遺跡相續
原籍地戶主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戶主。
本居地他復歸
回本籍地復籍。
胎兒認知
胎兒之認領。
將女報男
養女招贅夫。
由上一番地轉入設戶籍之意。
往他番地設籍之意。
一子雙祧 ( 獨子雙祧 )
本生父指生一名獨子,但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繼出該過繼之子即為一子雙祧。
自街庄之一邊起按住屋的順序編第一番戶、第二番戶 .... 。一棟房屋住有數戶時加之一、之二予以類推。
橫領
詐欺、不法奪取。
立繼 ( 立命 )
被繼承人之人死後其寡妻、父母、祖父母、家長、族長為其 ( 亡故人 ) 立繼承之意。
接倒房
死後養子。親屬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為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
撫養
撫養他人子女再家而言 ( 由時即為養子女 )
被收養人從前之家 -- 生家、原家。
有官位、官階及獲勳等登載。
昭穆相當
輩份相當 。
日據時期戶籍仍沿用我國清朝保甲,以十戶為 一甲 、 十甲 為一保,甲置甲長,保置保正一人。
申請。
住所如與本籍同,填「現住所」。
現住所為寄留地則填本籍地住所。
本籍地如為日本內地填日本住所。

版主註:資料來源為內政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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