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第六章 附則



2011/03/22 23:47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四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
       前項稅課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說明:一、第一項定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之運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說明: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本條例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為配合我國實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制,定明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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