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信託是否成立之判斷



2011/03/22 00:19



信託法第一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信託之意義做了基本的介紹。簡言之,信託是一種受嚴格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透過「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3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需要作財產規劃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的。利用信託的特色靈活運用『自益』『他益』『權利歸屬』等法律關係,消極可達保全財產、解決紛爭之目的;積極可達節稅理財、活化資產之效益。

另外,從信託法第一條,我們知道成立【信託】關係,有五個要素,即: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本旨(信託目的)還要有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二條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信託法第二條介紹了信託成立之方式。


討論:借名登記是否有效?借名登記與信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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