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信託解除



2011/03/22 23:16

信託法第六十三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六十四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實用:塗銷信託之登記費如何計收?
~~塗銷信託登記,係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仍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惟信託期間信託財產如有變更,塗銷信託登記時,申請人自行填寫之權利價值自不宜以信託登記時之權利價值為計收登記費之標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依現行『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第7款規定(版主註:信託移轉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辦理....

資料來源:土地登記、測量案例審查彙編第181頁至第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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