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

信託成立之【特別要件】

2011/03/05 19:58
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500

旨: 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 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是信託【物權之移轉】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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