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有關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



2011/05/05 01:34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20002781
發文日期: 民國 92 03 12
相關法條: 民法 1030-1 91.06.26 版)
平均地權條例 59 91.05.29 版)

要  旨:有關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
     旨:有關詹○○微女士申辦林口鄉南勢埔段南勢埔小段九十七地號等十三筆土地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明:
  復貴府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北府地籍字第92○○55412號函。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 ()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期」之立法音旨係為利重劃作業之進行,減少糾紛情事。而為使土地權屬狀態確定,俾重劃土地分配更趨合理,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參照本部歷年函釋,增訂第十一條規定,明定因原所有權人死亡而繼受取得之土地繼承登記等事項,非屬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本案土地坐落於林口新市鎮第三期 (三、四區) 市地重劃土地範圍內,並處於上開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禁止或限制期間,其申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聯合財產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權利,雖不屬繼承登記,但係源於繼承之發生而來,對於因同一事實發生而分件辦理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及繼承登記案件,如僅准予辦理繼承登記,而否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反而影響市地重劃作業之進行及分配之合理性,故參照上開條文立法意旨,應可准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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