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關於已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得否依財政部國稅局核准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證明文件,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2011/06/02 12:48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 字第 010638
發文日期: 民國 90 04 23
相關法條:  民法 1030-1 89.04.26 版)

要  旨: 關於已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得否依財政部國稅局核准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證明文件,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乙案

    旨: 關於已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得否依財政部國稅局核准扣除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證明文件,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明:

    貴部九十年三月七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二九五號函。

  按「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 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配額。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定有明文。前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間屆滿前,除請求權人拋棄該項權利者外,得隨時主張之。本件繼承人李蔡霞君於辦竣分割繼承登記後,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間內主 張該項權利,而申請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應否准許乙節,依上所述,除李蔡霞君曾拋棄該項權利者外,自非不得主張。至於本件應為如何登記,涉及登記實務問題,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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