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

【 課程提綱】------信託基礎篇及信託稅法概要



2011/07/12 01:09

 ★★★主題一信託基礎篇(暫定三小時)★★

信託定義: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成立之要件:
1.
信託目的
2.
信託財產
3.
信託關係人

信託權利關係人
1.委託人 2.受託人 3.受益人 4.信託監察人5.歸屬權利人


信託種類
依受託人是否為信託業者可分為:1.營業信託 2.民事信託
依信託財產標的不同可分為:1.不動產信託 2.動產(金錢)信託
依受益權之歸屬不同可分為:
1.
自益信託:受益人與歸屬權利人為委託人自己(無課稅問題)
2.
他益信託(含共同受益信託): 受益人與委託人不同(會有贈與稅或所得稅、土增稅....等問題)
3.
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監督,應設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之生效要件
1.依契約行為而成立
2.
依遺囑行為而成立
3.
依宣言行為而成立



信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信託存續期間:是由受託人本於信託本旨執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1.
信託財產之獨立性:避免委託人利用信託脫產,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於得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其撤銷權亦消滅),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2.
信託關係之存續性: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解散).等而消滅
3.
受託人的報告責任:受託人每年至少定期向委託人及受益人送交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
4.
信託之監督: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信託關係之消滅
1.信託之撤銷
2.
信託之解除(塗銷)
3.
信託之消滅(歸屬)


信託之功能優點
n     理財規劃。節稅輕稅
n     預防紛爭。解決問題
n     破產隔離。保全財產
n     活化資產。專業管理
n     老年安養。保留尊嚴
n     照顧子孫。完成心願
※ ※ 信託制度的重要特色
n       ()雙所有權人制
n       ()雙受益人制
n       ()雙契約制
n       ()雙登記簿制
n       ()雙價格制

※ ※ 不動產信託之優勢

      不動產信託更能充分利用【制度】上的重要特色,例如「信託財產獨立性」、「債權物權化」、「私契公契化」....等,達到安全、預防糾紛等功能;或利用「合法價格差」、「信託財產變形」、「本金孳息分離」....等,達到免稅、節稅之效益。 …………………


實務研討:常見【不動產信託】之應用(解決疑難實例一)(解決疑難實例二)(解決疑難實例三)
互動式討論:介紹幾個不動產信託重要之觀念(最易見之錯誤觀念)
辦理不動產信託規劃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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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題二:不動產信託稅法概論(暫定三小時) ★★

 
所得稅
()不動產信託孳息(租賃所得)
(
)不動產信託本金(處分收益)
(三)房地合一新制


營業稅


遺產稅
()信託利益為委託人遺產(自益信託)
(
)信託期間受益人死亡(他益信託)
()兩年內特定對象間財產流動(合併計入遺產之情形)

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
)信託成立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信託土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

(
)【信託處分】及【他益信託歸屬】時,土地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地價稅
()信託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信託土地地價稅之計算

契稅


房屋稅


印花稅

認識信託稅制
信託課稅的兩大原則:【導管理論】與【實質課稅
信託課稅的兩大重點:「信託所得」與「受益權

信託稅務的關係人:「申報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
信託財產的「課稅時機」與「免稅規定

★※實務研討:(節稅實例一)(節稅實例二)(節稅實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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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本【內訓課程】共兩堂,每單堂課皆會準備5~6個講師本人親自辦理成功之可行實務案例(絕不紙上談兵,與坊間無實戰經驗之名嘴型、學者型講師完全不同),每單堂三小時,合計六小時,適合一天上下午(或兩晚)教育訓練實務討論。另可依  貴單位實際業務需求規劃安排而調整不同時數、內容之【資產信託規劃課程】(例如:兩天共四堂/12小時、周一至周五共五個晚上/15小時、一個月共八堂研習營/24小時....等各種組合課程)。歡迎仲介及代標公司、銀行與保險公司、建設公司、法務與稅務業者、顧問及理財業者、資產及物業管理....等預約課程;亦適用於公會、協會、讀書會...等內訓與研討(點擊參考:本事務所歷次【信託課程】及【不動產實務研討】照片集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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