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



2011/07/18 22:44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 字第 12186
發文日期: 民國 84 05 29
相關法條:  民法 1028102910301030-1 84.01.16 版)

要  旨: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
全文內容:
謹就  貴部 (財政部) 來函說明二、三所提問題分說明如次:
   查夫妻之一方死亡為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因此夫妻一方死亡時,應先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或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嗣後再依同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為剩餘財產之分配 (戴東雄著「親屬法實例解說」第一九頁至第一一二頁參照)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乙節,現行 法律並未明定,惟參之同法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三項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及學者見解,似可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債權請求權,且解釋上宜認為無專屬性,故得由可請求一方之繼承人行使之 (魏大喨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軍法專刊第三十二卷第七期第二十九頁參照) ,或由請求權人以應給付之死亡配偶一方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對其請求。

  此項權利可於訴訟外行使或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給付之訴,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命被告給付剩餘財產二分之一。」 (魏大喨著,同前揭文,第三十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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