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

遺囑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請問特留分是什麼)



2011/10/21 00:33

  曹顧問您好:
昨天有mail請教您遺囑信託相關問題,感謝曹顧問於百忙中回信,曹顧問您有特別提醒:【遺囑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請問特留分是什麼)

版主的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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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特留分為繼承時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繼承人之比例額。各順位繼承人之特留分不同,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而言,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雖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參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且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之效力應優先於法定應繼分而適用,惟指定應繼分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又遺囑人得以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亦即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行為,但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亦不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否則繼承人亦得行使扣減權(參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故被繼承人雖得以遺囑處分遺產,不管是就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或遺贈予非繼承人,原則是不能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舉例來說】:您目前巳離婚,只有一個女兒,因此您的女兒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她的應繼分是全部遺產;但她的特留分是全部遺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您有權可以在遺囑內容中指名將您遺留的財產遺贈給父母、好友、公益慈善團體…等非繼承人;但您至少要保留您女兒的的留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您現在還那麼年輕,也許有一天您又找到了情感的歸宿而再婚了,那麼您的第一順位的合法繼承人就變成了是您的先生及女兒二人了,那麼他們二位繼承人的應繼分是各為遺產的二分之一;他們二人的特留分是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 這時如果您遺囑中寫全部的遺產給女兒就不行了;因為會違反了先生的特留分之權利,您也不能在遺囑中寫全部的遺產都給父母或都捐出去做公益,那就會違反了先生與女兒的特留分之權利……。
  

因為遺囑是多年後甚至數十年後才會被執行,也許屆時會有人事變遷,在此善意地提醒您注意特留分之規定,是希望您能更周詳的考慮而達到預立遺囑的效益,望您勿嫌我太囉嗦。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隨時再發問,或周六見面時可再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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