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1日

公地放領背景與內容



2011/12/20 19:17

背景
台灣原有之公有地是接管原來日本政府、企業及日本人私有之耕地共181,490甲,面積約佔總耕地面積之五分之一強。臺灣於1945年光復後,政府在次(1946)年開始辦理土地放租,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後,為了提高農民生產意願,充裕糧源,規劃將所有國有耕地權,以放領方式逐步移轉給農民。

內容
公地放領自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放領的地價是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的2倍半來計算,佃農需以現金或稻穀分十年支付。在土地徵收方面,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用來放領給現耕農民。地主所獲得之補償金70%為政府所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另外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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