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奢侈稅財政部稅法釋令-----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



2012/02/20 00:49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
日期文號:財政部100.12.02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
摘要:
主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存放設施。

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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