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因【信託】而新增(影響較大)之相關稅法 ------- (五)、契稅條例

說明:(曹慶好整理,更新日期2012.03.10)

◎增訂第 7-1 條,為信託不動產【契稅之課稅時機】(:信託時免申報契稅)
◎增訂第 14-1 條,列舉信託不動產『不課徵契稅』之範圍。
 
(只要勿斷章取義註明出處,歡迎引用流傳。共同推廣【信託規劃】,功德無量。版主曹慶好註)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
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
贈與契稅。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
    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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