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最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修法動態---立法院初審(新聞發布日期2012.11.22)



2012/11/22 16:49


立院初審   夫債不等於妻還

不少立委接到民眾陳情,發現丈夫欠債未清,討債公司用民法「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規定,強制以妻子財產還債。為了避免這類債權人「代位求償」追討債務,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和第1011條,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才不會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不合理現象。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確立法定財產制,朝向分別財產制的精神,再衍伸出剩餘財產權的概念,只要夫妻離婚,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用為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實務上大部分的人都只要求贍養費,很少注意到這項請求權。

資料來源 :2012/11/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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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免還    法務部同意修法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說,支持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條文,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0條及第1030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列席備詢。

陳守煌說,立委提案認為現行民法第1009條、第1011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強迫夫妻一方破產時即應消滅法定財產制,以便債權人將債務人對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當然納入債務人的破產財團中實屬不當應刪除。

他表示,民法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在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修正後的法定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保權,已採分別財產制的精神。

他說,法又明定夫妻財產制消滅的原因,應為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離婚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但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是依據債權人聲請改用,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不合理且與現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建議刪除。

陳守煌表示,考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仍具身分權的特質,如果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

他說,配合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刪除,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他也表示支持。

資料來源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2日電)1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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