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

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奢侈稅



2013/03/21 13:15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
關係法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
日期文號:財政部102.02.07台財稅字第10200501800

摘要: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因合建分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坐落基地,免徵特銷稅。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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