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個人繳納房屋之奢侈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2013/07/10 23:57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財政部102.07.05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

摘要: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主旨: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說明:

 

                    回上一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