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

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0項第0款(類)
 
關係法令:民法第1030條之1第0項0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摘要:夫妻一方銷售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期間併計。

主旨: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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