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

出售持有未超過2年房地僅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


出售持有未超過2年房地僅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不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2014.0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故僅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房地,並不適用上開排除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邇來時有查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房地,主張其為「自住房屋」,卻因未辦竣戶籍登記,並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致遭補稅處罰。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立法意旨,將「自住房屋」排除課稅主要係著眼於現今社會以小家庭居多,家庭核心成員無非夫妻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對於只有1戶自住房屋之小家庭出售該房屋,應非為投機賺取差價,因此排除課稅。適用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時,應符合該條款「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及「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始得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設立戶籍之成員限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故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並不符合該款規定,無法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上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以免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自住房屋」,卻因未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無法排除課稅,遭致負擔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損失



          回上一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