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全國第一個專業不動產信託顧問網---
我們提供與【信託】相關聯之"法律、稅務、登記、執行、管理、處分、理財"等《資產規劃》各領域整合平台及完善的《全方位財富管理》諮詢顧問。
如有關於『信託規劃』這方面問題與案例,歡迎留言,版主會提供最專業的諮商。
預約專線:0920570258 代表號: 03-3680429 曹顧問
2014年12月10日
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須符合特定條件始能排除課徵特銷稅。
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地,須符合特定條件始能排除課徵特銷稅(2014.12.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須在房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持有1戶,並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方有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房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方有排除課徵特銷稅之適用。
該局補充,若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天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11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惟甲君及其配偶並非僅有一戶房地,且其供出租使用,該局以核無前揭條款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通知甲君補報繳特銷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地係一般家庭常態之確實合理買賣,請撤銷特銷稅之課徵。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確實於一年內出售系爭房地且甲君與其配偶名下有多處房產之事實為由而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欲出售房屋,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避免因出售房地而被課徵特銷稅,蒙受額外稅捐負擔,甚至因短漏報稅遭處罰鍰,得不償失。
回上一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