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

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出售供出租使用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不動產應申報繳納特銷稅(2014.07.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民眾購買房地供出租使用,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且出售時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規定按實際銷售價格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內主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2年間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之透天房地,經初步審核A君尚符合上述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惟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房地於A君買入時已出租他人使用,並由A君續予承受該租賃契約,且A君於購入後持該房地向買方借款12,000萬元,並將該房地設定抵押予買方,嗣因債務到期無力依約清償,爰將該房地所有權移轉買方所有,經該局查獲A君係以12,000萬元之代價,將該房地轉讓予買方,且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除補徵特銷稅1,200萬元外,並裁處罰鍰1,80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如有供出租使用,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僅加計利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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