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請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


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請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2014.08.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名下僅有1戶房屋,惟持有期間未滿2年而將上開房地出售,仍須注意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5條排除之規定,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係指自奢侈稅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從而,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之持有期間計算,不論其取得原因為何(如買賣、受贈、信託、合併等),除有例外規定(奢侈稅條例第5條之排除規定)外,皆應依上開已明確規範之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10010月間購入,並完成移轉登記座落於臺北市之房屋,嗣於1012月間簽約轉售上開房地予第3人,雖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名下僅有1戶房屋並已辦竣戶籍登記,系爭房地持有期間有營業設籍,依此,銷售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銷售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應依限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君並未如期申報,經該局查獲按銷售總額之15%補稅並處罰鍰君不服,主張因不諳法令而未申報,絕非炒房之投資客云云,經該局以系爭房地不符合前開規定駁回在案。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應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導致遭補稅並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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