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

請注意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迄日計算為訂定銷售契約日


請注意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迄日計算為訂定銷售契約日(2014.02.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若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即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上開持有期間之計算,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其持有在1年以內者,適用稅率為15%,超過1年未逾2年者,適用稅率為10%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少數人誤將持有期間迄日認定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致未正確申報繳納特銷稅,因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所有權人A君於1009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1018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1019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依特銷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不動產期間為10099日至101831日,尚未逾1年,若無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應按銷售價格以稅率15%課徵特銷稅,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天內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嗣經查獲發現,A君誤認持有期間迄日為101910日,已持有超過1年,而按銷售價格以稅率10%計算申報繳納特銷稅,爰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國稅局今年將持續針對納稅義務人規避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申請認定,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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