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疑義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疑義說明(2014.10.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若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辦戶籍登記,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疇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9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明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該局有一案例,王君於101523日因買賣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嗣於同年621日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雖王君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惟王君於101621日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次日始遷入戶籍,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查獲王君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即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辦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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