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0日

NEW:法務部再次針對"消極信託"提出新的解釋令

版主曹慶好2017年9月補註 : 近期因為法務部再次針對『消極信託』及『信託監察人』一職提出新的解釋令,新的解釋令正好印證了本人上課一再強調的,信託是未來的趨勢,但是一定要走向專業規劃、專業管理。『信託實戰』課程著重於如何才是有效的信託,以及如何專業管理、如何不會被他人或法院撤銷....等,這些皆無法三言二語用網路回答,歡迎有志成為『私人財富管家』、『獨立諮詢顧問』、『資產規劃師』之專業人士報名相關系列課程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5.05. 法律字第10603506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主旨:關於貴部所詢「朱潤德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8條 8.1、第14條及「 30Trust魏氏
      兄弟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17條第 4款第 1目所定之受託人、信託監察人權限,是
      否符合信託法規定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 2月15日臺教社(三)字第1060020919號及同年 3月20日臺教社(三)
      字第1060037288號函。
  二、旨案所詢有關受託人及信託監察人權限部分:
    (一)按信託法第 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
          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是信託必有財產權之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之名義管理信託
          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倘
          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消極信
          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本部 106年 1月23日法律字第 10503518000號函
          參照)。
    (二)次按信託法第75條規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所謂信託監察人,係指
          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而有必要時,依選任
          或依信託行為所定,代受益人行使其權利之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及
          法人(信託法第52條及其立法理由一、第53條參照)。是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
          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行為(本法第52條第 2項規定參照)
          ,例如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監察人得依信託法第18條及第
          23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並得請求受託人填補損害或減免其報酬。故信
          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指示權人,
          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
          察人之設置目的。
    (三)本件來函所附「朱潤德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例如:
          第 8條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8.1「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不具運用決定權。
          」 8.2「信託監察人同意受託人得為下列行為 ...」 8.3「信託財產運用方法..
          .8.3.1金錢...B、逾前目金額之部分:悉依信託監察人之書面指示運用於銀行定
          期存款。 8.3.2股票...A、管理運用 ...得經信託監察人事前書面同意後,處分
          信託本金之股票部分。 B、股權行使 ...受託人應依信託監察人決議,並以書面
          指示授權予信託監察人指定之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第14條信託監察人之
          任務:14.1「下列事項受託人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經其決議同意或承認。如
          受託人違反 ...信託監察人應拒絕同意或承認: A、有關第 8條之信託財產之管
          理及運用 ...」14.3「信託監察人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作成決議,並以書面指
          示受託人辦理: A、審查 ...受益對象,並決議捐贈之金額多寡。 B、為達成本
          信託目的 ...之營運措施。 C、審查並檢討以往信託財產捐贈對象 ...」;
          另「 30Trust魏氏兄弟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第 9條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方法
          :「本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 ...其具體規範如下:一、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
          具有運用決定權。 ...三、 ...信託財產之動支 ...需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四
          、受託人應依 ...信託監察人書面指示 ...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第17條信託
          監察人之選定、責任、職權及報酬:「四、本公益信託監察人之職權如下:...2
          、本契約第 9條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之同意權。」,上開約定使受託人對信託
          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應經信託監察人指示、同意或承認,是否逾越信託監察人
          之職權?執行上會否發生信託財產之實際管理或處分權人並非受託人,而屬消極
          信託?請貴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三、另按信託法第69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
      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是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
      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
      目的(本部104 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 10403514750號函意旨參照)。是旨揭二份公益
      信託契約,其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是否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
      併請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

              回上一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