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印花稅大額憑證繳納申請案件臨櫃作業及流程



2009/04/03 23:21

更新日期97.03.31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印花稅大額憑證繳納申請案件臨櫃作業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表單、附件
作業期限
1.申請書及應稅憑證

申請人有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應稅憑證提出申請。
1.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乙份。【()表一】
2.應稅憑證正本(如提示影本須於憑證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蓋印章)。
3.申請人(或委託人及代理人)印章。








 
2.書面審核
依所附憑證,審查與申請書所載事項是否相符,如相符,經辦人員應依據申請書立即開立繳款書,交付納稅義務人持向公庫繳納;上開繳款書各項欄位須詳實載明,尤以”憑證標的”及“訂約日期”欄位務必註記清楚,以杜絕重覆使用弊端。
3.退還補正
審查不符者,例如納稅義務人未攜帶應稅憑證,不知移轉標的正確金額、交易對象等資料,申請書資料填寫不完整,無法建檔,全案退請申請人立即補正。
4.核發繳款書
申請人自行繳納後,應將繳款書收據聯粘貼於應稅憑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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