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8 01:12
信託制度的重要特色
(一)雙所有權人制
1.形式所有權人(受託人僅能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
2.實質所有權人(自益信託的實質所有權人為委託人;他益信託的實質所有權人為受益人)
(二)雙受益人制
1.本金受益人(權利歸屬人)
2.孳息受益人(租金受益人)
(三)雙契約制〈不動產〉
1.信託私契(登記應附私契,登記後之不動產,得對抗第三人)
2.登記公契(登記以外其他權利義務可另以私契約定)
(四)雙登記簿制〈不動產〉
1.土地登記簿
2.信託專簿
(五)雙價格制〈不動產〉
1.不動產市價或信託權利價值
2.登記價值(課稅價值)或信託申報價值
重要觀念:『不動產信託更能充分利用【制度】上的重要特色,例如「債權物權化」、「私契公契化」....等,達到安全、預防糾紛等功能;或利用「合法價格差」、「本金孳息分離」....等,達到免稅、節稅之效益。』
信託財產特性:(信託財產獨立性)
þ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信託法§8)
þ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信託法§10)
þ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信託法§11)
þ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信託法§12)
þ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低銷。(信託法§13)
þ 混同: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信託法§14)
þ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信託法§9)
þ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法§4)
重要觀念:『信託財產雖有許多特性可供靈活應用,但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有【妥善的信託規劃】;且一定要在【事先】做好規劃,才能夠真正地達到「信託財產獨立」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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