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2 14:01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6001814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信託法 第 3 條
( 85.01.26 )
民法 第 71、72、94、95、258、263 條 ( 91.06.26 )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8 條 ( 95.06.19 )
要旨: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未依信託契約約定,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而片面終止信託契約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是否適當之
主 旨:有關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未依信託契約約定,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即片面終止信託契約逕自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是否符合本部 95 年 11 月 24日法律字第 0950042379 號函意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復 貴會 96 年 5 月 7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086290 號函。
二、
查旨揭所提本部
95 年 11 月 24 日函,係據內政部 95 年 11 月 1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053233 號函詢以有關信益信託之委託人得否檢附終止信託關係之存證信函單獨申請塗銷信託登記案,本部乃函復略以:「按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而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 263 條準用同法第 258 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若當事人一方有數人者,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該意思表示,始生終止之效果。是以,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之信託契約,經委託人向受託人(如受託人有數人時,應向其全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該終止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4 條、第 95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效力後,即生終止之效果。至本件個案申請人申請塗銷登記,應附何種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是否受理,宜請貴部(內政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上開內政部所詢及本部函釋內容並未涉及信託個案中當事人有無為特別約定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
至於 貴會所提信託契約另行約定,非經第三人及受託人同意,不得終止契約乙節,按契約約定內容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外(民法第 71 條及第 72 條規定參照),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自得為特別之約定。本件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如未依信託契約之特別約定,即予單方片面終止契約者,自終止契約之效力。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參考法條:信託法 第 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8條
民法 第 71、72、94、95、258、2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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