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

預售屋買賣簽約注意事項



2009/04/23 23:11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區分所有建物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賣雙方參考本範本訂立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
二、契約審閱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屋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主客觀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約條款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有明訂。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三、廣告效力
第一條廣告效力中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係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
四、土地使用分區部分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一款土地坐落部分,依法令規定,如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者,係做為住宅居住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係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者,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建築使用;如屬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即一般所稱之工業住宅)。
五、車位部位
第二條房地標示第三款車位部分,若勾選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本契約範本有關停車位部分,僅適用於法定停車位。
六、第四條共同使用部分項目、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共同使用部分之項目,乃屬例示性質,應依房屋買賣個案之實際情況於契約中列舉共同使用部分項目名稱。
(二)第二款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之分配比例計算,法定停車位雖列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但其權利範圍乃另行計算,至其他共同使用部分項目面積以主建物之比例而為計算,而另有購買法定停車位者,再行計入。
(三)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二0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房地產買賣合約書應明定各共有人所分配之公共設施面積或其分配比例,否則即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規定。
另該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針對業界之導正期限與執行方式作成如下決議:
1、契約中應說明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設施)所含項目。
2、契約中應表明公共設施分攤之計算方式。
3、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並由業者自行決定採行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4、導正期限訂為八十五年元月底止。
5、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本導正計畫實施前已簽訂之房地產買賣契約,不予適用。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業者如未依前開決議執行,即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七、交屋保留款之付款規定
本契約範本附件付款明細表所訂自備款之各期期款,賣方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訂定之。房地總價之百分之五交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交屋時),但賣方未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定付款明細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八、輻射鋼筋及未經處理海砂之檢驗
(一)第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輻射鋼筋部分,按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針對施工中建築物業已實施「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制度,消費者如有疑義,可委託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可具偵檢能力之輻射偵測單位進行偵檢,詳情請洽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鋼筋事件處理專案小組」。
(二)同款有關本預售屋之材料不含未經處理之海砂部分,消費者如有疑義,可攜帶六百公克結構物之混凝土塊或五十至一百公克之砂樣逕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一九五號七七館)委託檢驗(檢驗費用由委託者負擔)或郵寄至該所工業服務室登錄辦理(備妥委託單、樣品及費用),詳情請洽詢(03)5918483。
九、有關擅自變更設計之責任
第十四條第二款之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如有違建築法令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時,將有導致保固請求權喪失及損及鄰近房屋之損害賠償之虞。
十、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第十六條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第一款土地產權登記,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0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建議業者應於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約之契約中明定關於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又該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表示土地移轉時間,如「簽約後三個月內」、「使用執照取得後」、「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簽約後三個月內」之表達方式,因簽約日有契約上明確記載,易於推算,可予認同;而後二者隱含土地產權移轉時間之不確定性,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稅負擔爭議,仍請依本會第二0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十一、住戶規約草約
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第二款之住戶規約草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係指賣方依內政部營建署所訂之「住戶規約範本」所制作,依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住戶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
十二、買方自行辦理貸款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賣方,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得向買方求償。
十三、優惠貸款之類別
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係指國民住宅貸款、公教人員貸款及勞工貸款等。
十四、房地轉讓條件
關於第二十一條房地轉讓條件,按預售屋賣方會同買方辦理房地轉售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簽訂等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似得准收手續費。故本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為房地總價款最高千分之一,以供參考。
十五、違約金之約定
關於第二十七條違約金之約定,按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而定,是以買賣雙方簽約時,就違約金數額之約定,仍應考量上開狀況磋商而定。
十六、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買方得向賣方、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房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十七、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買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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