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地價稅罰則


 2009/04/03 21:59
地價稅罰則


項目
罰則
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者
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倍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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