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房屋稅課稅範圍與災害減免



 2009/04/03 22:28

房屋稅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
課稅範圍
開徵日期
截止日期
1.房屋所有人
2.設有典權者之典權人
3 . 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
4 . 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51
531
附註: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為準


房屋稅災害減免
損失情形
1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3成以上不及五成者
申請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
申請地點
本局及中壢大溪楊梅分局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2 .有關照片或相關文件
3 .如屬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公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稅捐減免
1 . 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 .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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