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3 21:40
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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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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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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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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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償移轉者,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2.
贈與之受贈人
3.
設定典權之出典人
4.
單獨申報案件,由權利人代繳
5.
信託土地移轉,為受託人或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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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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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出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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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繳款書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但開徵日期如有變更,以繳款書記載之繳納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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