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個人仲介買賣取得之佣金,應申報綜所稅



2009/04/03 00:4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甲君93年財產鉅額減少,經選案查核係因出售土地所致,售地所得價款除部分贈與子女,已自行申報贈與稅外,另有給付仲介者乙君佣金。經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雖已依規定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並未申報該筆佣金,故除補徵乙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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