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切勿短漏報所得



2009/04/03 00: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時,不論有沒有收到事業、團體所開立的所得憑單,都要申報所得稅。此外,有些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等,雖然沒有所得憑單,也應該據實申報。
還要提醒納稅義務人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開始施行,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並繳納基本稅額。所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留意是否有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以免短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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