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3 21:35
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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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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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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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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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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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1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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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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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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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達百分之2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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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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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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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2百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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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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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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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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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稅級表/持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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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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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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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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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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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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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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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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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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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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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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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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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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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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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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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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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b×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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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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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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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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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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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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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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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持有年限起、迄之認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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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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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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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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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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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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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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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於第一次規定地價(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之土地,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課徵 土地增值稅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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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除下列2種情形外,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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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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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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