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土地增值稅稅率


2009/04/03 21:35

級數
稅率
適用對象
1
2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1百者」
2
3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達百分之2百者」
3
4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2百以上者」

10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1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修正後稅率速算表
稅級表/持有年限
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
1
a×20%
a×20%
a×20%
a×20%
2
a×30%b×10%
a×28%b×8%
a×27%b×7%
a×26%b×6%
3
a×40%b×30%
a×36%b×24%
a×34%b×21%
a×32%b×18%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

有關持有年限起、迄之認定如下:
1、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

1 因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 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 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期。

4 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但稽徵機關就該日期之查證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5 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 於第一次規定地價(簡稱原規定地價)前取得之土地,而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課徵 土地增值稅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2、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除下列2種情形外,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1)因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以拍定日為準。

2)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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