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

契稅節稅分享



2009/04/04 00:11

如何減輕您的契稅

一、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1.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 買賣價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 但評定標準價格>買賣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2. 納稅義務人如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為您減輕契稅負擔。
    • 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 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二、相關減免規定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但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3.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相關減免規定說明
取得原因
適用條件
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因繼承而取得
因繼承、遺贈而取得
免申報契稅
國民住宅出售
1. 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可以免
繳契稅。但是國宅社區內,凡是
標售的住宅、店舖、店舖住宅,以 
及開放一般民眾承購的國宅,不可
以適用。
2.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照國民住宅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所優先承購
的國民住宅
3.
承購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
1. 由國宅單位整批代為申報的
案件,應由各縣市政府出具
配售人的名冊(其中載明配
售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通訊地址、配售房屋的
地址、總面積、以及出售的
立約日期 )即可受理
2.
契稅申報書

(二)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人
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的時候,因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所以不必繳納契稅。(財政部70.4.27台財稅第33312號函)
(三)買方所承買的房屋,既經查明是賣方的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的時候,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166637號函)
(四)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五)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但是如經稅捐處查明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六)標購人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三、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算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台灣省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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