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

公共設施用地及逕為分割



2009/05/26 00:49

   意義
1.為增進民眾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於都市計畫等規劃時將實施範圍內,劃為若干使用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停車場、公園、道路等,其屬於公眾使用的使用區土地,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
2.土地分割複丈,為土地權利變更之一種,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提出申請。至如政府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交通等需要,為簡政便民及兼顧公權力之行使,在法律授權下,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謂「逕為分割」。

意義道路中心椿都市計劃範圍椿公共設施界椿土地使用分區界椿
   1.道路中心樁 :
   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俗稱路心樁。也就是道路中心線交點及其起迄點所設立之樁。若兩交點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而不能通視,可中間加設中心樁,經測量確定樁位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公共設施分割測量之依據。若在樁位測定作業中有漏釘情形,由樁位測定機關依照釘樁有關
   規定補建。
   2.都市計畫範圍樁 :
   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也就是都市計畫範圍邊界轉折點,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號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3.公共設施用地界樁
   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在公共設施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樁,以供都市計畫區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4.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土樁,以供都市計畫內指定建築線及土地分割測量之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係依據道路中心樁、都市計畫範圍樁、用地界樁、使用分區界樁等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告確定後,工務( 建設 )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施完成樁位點交作業,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依據何種資料辦理
   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係依據道路中心樁、都市計畫範圍樁、用地界樁、使用分區界樁等計畫樁豎立完竣,並經依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告確定後,工務( 建設 )機關除應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樁位指示圖及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外,並應實施完成樁位點交作業,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如何分割測量
   實施分割測量時,應先實施檢測圖上都市計畫樁位確定無誤後,依下列規定測定分割界線位置 :
   1.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樁位,決定分割界線位置。
   2.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檢測後之圖上道路中心樁位,並按照道路寬度決定分割界線位置。道路兩旁有綠地者,同時按照綠地寬度決定其分割界線位置。
   3.曲線道路用地之分割測量依曲線起點、終點及交點圖上樁位,求繪曲線道路中心線後,依照道路寬度測定分割界線位置。
   4.交叉道路截角之分割測量,應依照道路交叉口截角規定辦理。但都市計畫書圖另有敘明及標示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如何處理
   當您發現自己的土地含有部份公共設施用地而尚未辦理地籍分割時,可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查明。倘經查係於分割時發現地籍面積與土地登記簿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配賦公差範圍而未辦理分割者。可檢附面積更正同意書及有權利關係之第三者同意書等資料辦理面積更正登記後,再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
資料來源:http://www.ytland.gov.tw/htm/dm-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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