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

認識區段徵收



2009/05/26 00:37
 意義
區段徵收乃為政府依據都市計畫之規劃、開發新市區、或依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將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並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後,將可建築用地一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辦理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與市地重劃一樣,是一種綜合性的土地開發措施。

    範圍選定原則
一、區段徵收辦理要件,必須為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或新訂都市計畫地區,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建築用地的地區。
二、選定之範圍,應按預定開發的目的及計畫概要,依當地地勢、地形、天然環境、使用現況、交通系統等實際需要而劃定。
三、選定的範圍應力求完整,既成社區、聚落、或建物密集地區,於規劃都市計畫時,盡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為原則,如有必要納入時,在不影響都市計畫規劃的前提下,儘量予以保留。
四、選定之區段徵收區,其抵價地之面積為最高以全徵收區面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補償標準
一、私有土地補償方式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有二種補償方式供選擇)
1.領取現金補償者 :
按照徵收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可於開發完成後,按原徵收地價加計公共設施費用優先買回土地。
2.不領取現金補償者:
  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開發後的可建築用地﹝及抵價地﹞。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依現行法令規定係以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分為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二項補償,均依據「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及「台中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及補償。

    抵價地及優先買回之處理方法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比例目前法令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二、抵價地之處理方法
()申請
1.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典權等)或限制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應先自行處理,並提出已補償完畢之證明文件,或已清償抵押權及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
3.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於限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
()分配
1.政府應先行規劃選定抵價地的分配街廊,並訂定最小分配面積,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廊,並採公開抽籤方式配地。
2.由徵收機關預計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及各宗預計抵價地之面積×各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應領補償地價除以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所選擇分配街廊最小權利價值時,應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
4.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已達所選擇分配街廊最小權利價值時,也可以分開選擇兩個以上的分配街廊。
三、優先買回土地之處理方法
()申請
1.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現金補償後,待區段徵收土地開發整理完竣時,可於限期內以書面向政府提出申請優先買回土地,未依期限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
2.申請優先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買回。
()分配
1.優先買回土地的分配方式,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照抵價地的分配原則辦理。
2.優先買回土地地價,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稅賦減免
一、土地增值稅部份
1.區段徵收區內私有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或依規定申領抵價地者,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2.原來申請領回抵價地,後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面積而改以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3.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且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減徵百分之四十。
二、地價稅部份
1.區段徵收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2.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他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
一、依行政院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八六)00三五三號函示「既有合法社區、聚落及零星房屋等,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規劃時,盡量以不納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範圍內為原則。
二、如有必要納入時,在不影響都市計畫規劃品質,及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之前提下,儘量予以保留」。

    與市地重劃之比較說明
一、性質不同:
  市地重劃是權利的交換分合,雖然土地面積減少,土地所有權人始終保有土地權利。區段徵收則是將土地徵收為公有後重新分宗整理,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
二、適用時機不同 :
  市地重劃適用於無特定開發目的,且區內現有聚落及零星建地較多之地區 ;區段徵收則較適合於有特定開發目的,需集中取得大面積開發目的用地,如大專院校等,且需區內現有建築物較少之地區。
三、分配土地方式不同 :
  市地重劃係按原位置分配,區段徵收則是政府可依開發目的,指定街廊供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並依抽籤決定位置。
四、配回土地比例不同 :
  市地重劃是原地土地扣除公設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分回土地比例約為百分之五十至五十五。區段徵收係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五、強制力不同 :
  區段徵收性質上屬徵收之一種,是政府公權力的強制實施,只要徵收計劃依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定即可實施。而市地重劃之負擔如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需先做民意調查,須有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亦需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使得辦理。
資料來源:http://www.ytland.gov.tw/htm/dm-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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