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

關於財產分配



2009/05/18 17:47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如果原先夫妻沒有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是適用聯合

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

分配。」這裏要注意二點,一是限婚後增加的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的不

必,二是限勞力所得才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必列入

分配。所以,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分。(點選連結【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參考文章)

  另外,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經驗的

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

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

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

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依據民法第一千零

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

規定請求分配一半的權利必須在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起兩年內,並且從聯

合財產關係消滅時起的五年內,一定要行使,也就是說,離婚後超過五年,就

不能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了。例如:太太在離婚四年後才表示「我剛剛知道我

前夫有一筆財產,我要分一半」,原本她應有兩年的時間可以行使,但是因為

距她離婚滿五年只剩一年,所以她必須要在一年內行使-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

否則五年一滿,就不能再請求了。

如何保住自己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

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

夫與第三人的各式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

由丈夫使用;若代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立夫之支票或本票為擔保;所有

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這些都是一種

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夫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

假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

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尚未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

生,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

者經過設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

配。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份,而妻子則很難分配

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

產權。
內容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523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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