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繼承的方式有幾種?



2009/06/14 16:09

繼承的三種方式
(1)概括繼承
如未於法定期間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即為概括繼承  
 注意:原則上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包括財產和債務)
 
(2)限定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注意: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
(3)拋棄繼承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注意: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
 
 
9712公布之新增3種「法定限定責任」:
(1) 9714日以後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
(2) 9714日前繼承事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未能依當時規定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3) 9714日以後之繼承事件,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也就是「概括繼承」。繼承人不僅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也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另外,民法第1154條至第1163條以及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分別設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二種制度,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並到法院辦理,如果超過上開期間未辦理,就要「概括繼承」了。

另外,9712日 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2項規定,新增3種法定限定責任之情形,對於上開法定情形,繼承人只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而且不須辦理第1156條限定繼承程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