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耕地分割常見問題問與答(四)



2009/06/13 11:27

共有耕地可否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依繼承人人數連作申辦分割登記為多筆單獨所有?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但部分繼承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者,也准許辦理。此外,如果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時,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達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後之土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因此,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如符合前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規定,當然可以連件申請分割登記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無須先辦畢繼承登記後再辦分割登記。
(二)、還有必須特別留意,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如果其中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情事時,並不能適用上述的分割規定。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含)以後才成為共有型態的耕地,只有在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 以上時,才能辦理分割。 
---------------------------------------------------------------------
屬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耕地,共有人之一曾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予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呢?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全部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 以上,否則分割筆數不能超過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且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假如數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可以申辦分割。

             回土地農地目錄總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