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土地之類別----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十八種使用地)



2009/11/12 10:21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編定十八種使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
        
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
           
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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