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土地之類別----權屬上之分類



2009/11/12 10:22

肆、權屬上之分類

一、公有土地:未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為公有土地。依照土地法第4條之規定公有土地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一)國有土地之處分及設定負擔,由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國有財產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辦理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讓售案件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及報奉行政院(已授權內政部)核准。

 
(三)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依各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應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並報經縣政府核准。

二、私有土地: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又土地所有權之型態不同,可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而共有又可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茲分述如下:

    
(一)分別共有者,謂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7條、第819條)

    
(二)公同共有者,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共有物全部屬於數人一體之狀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7條、第8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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