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2 10:18
貳、都市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下:
一、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
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二、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
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
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四、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
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五、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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