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成屋買賣糾紛買方對賣方之房屋聲請假處分(範本)



2009/12/22 11:51

民事聲請狀
聲 請 人        00歲(民國000000日生)
(即債權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住:00000縣00市00里0鄰00宅00

相 對 人     男  00歲(民國000000日生)
(即債務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
住:00000縣00市00里0鄰00路00
為聲請假處分事:
壹、請求事項:
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坐落:00縣00市00路0段00-00號0樓房屋,除移轉所有權設定扺押權與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假處分之原因:
一、債務人於民國000000日,將其所有前述不動產,出賣與聲請人(證據一:契約書),價款新臺幣0,000,000元,聲請人業已如數付清(證據二:匯款單),雙方並約定於000000日前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完畢。
二、未料債務人竟未依約履行前述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且聽聞債務人打算將前述不動產另行為出售或設定他項權利與第三人。
三、為此聲請人依據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擬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就上述不動產為移轉登記。
四、聲請人因惟恐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以釋明上述事實,如認釋明仍有所不足,聲請人並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
證據:
一、契約書影本。
二、匯款單。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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