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四)



2010/05/28 22:13

(十六)什麼是投資抵減稅額?(須檢附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餘額表,並詳填申報書附表四)
1.         個人依8812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的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的金額為限。
2.         個人依881231日修正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該股票價款依規定抵減率計算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
3.         個人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該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5年內應納綜合所得稅額(AF)

(十七)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三)
·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其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                     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                     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                     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十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請詳填申報書附表五)
·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前述文件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所得年度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十九)大陸地區人民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視其於9811日至同年1231日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日數:(1)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2)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的國稅局洽辦。
·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利用現金或支票繳納其應納稅額;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單。

(二十)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之填寫方式:
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527日出生,應填寫為:
9
1
5
0
5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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